聲請停止羈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286號
TYDM,114,聲,286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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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286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林榮興

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觀察、勒戒中)
選任辯護人 陳瑜珮律師
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停
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,得隨時具保,向法院
聲請停止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經查
,被告林榮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前於民
國113年12月18日經受命法官訊問後,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
05條罪;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、第12條第4項
罪;刑法第305條、同法第304條第2、1項罪;刑法第135第3
項第1款罪之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
、3款、第101條之1第1項第4、9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,並
裁定自114年1月6日起,延長羈押2月在案。
二、聲請人固於本院114年1月22日審理期日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
羈押等語,然被告業於114年2月12日經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
書,令其入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觀察勒戒,有臺灣桃園地檢
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續字第2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、
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在卷可查。則被告因另案執行觀察
勒戒中,已未受本院羈押,本院實無從再予停止羈押,是本
件之聲請核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莆晉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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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