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18號
聲 請人 即
被 告 洪國治
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(113年度原選訴字
第1號),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詳如民國114年1月7日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所狀、114
年1月9日、114年2月3日電話查詢紀錄表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
㈠聲請人即被告洪國治前因涉嫌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,於113年
3月6日經檢察官起訴並移審至本院,經本院訊問後,命被告
應限制住居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0號。
㈡依被告聲請意旨,可知,被告仍遵守限制住居處分住在桃園
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0號,且未有變更住居之意,僅因被告想
將戶籍自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遷移至桃園市○
鎮區○○○路00號,遭戶政機關否准,故而向本院聲請准許遷
移戶籍。惟本院自始未將被告限制住居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0巷00弄00號或桃園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號,且遷移戶籍亦
非本院管轄業務。是被告本件聲請,於法即屬無據,自應駁
回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
法 官 林佳儀
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