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桃簡附民字,114年度,15號
TYDM,114,桃簡附民,15,2025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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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號
附民原告 張寶花
附民被告 張聲宇


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相關連刑事案號:114年度桃簡
字第182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
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
法 官 羅杰治
法 官 高健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瀅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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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