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緩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撤緩字,114年度,21號
TYDM,114,撤緩,21,20250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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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撤緩字第2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王忠義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
請撤銷緩刑(114年度執聲字第15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甲○○之緩刑宣告撤銷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前因犯竊盜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
112年8月24日以112年度壢簡字第1520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
,緩刑2年,於112年9月27日確定在案(下稱前案)。惟受
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2年5月10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
條例案件,經本院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31號
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(下稱後案)。核受刑人所為,已合
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,爰依刑
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,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。
二、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,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
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。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
有明文。又受緩刑之宣告,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
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,撤銷其宣告;撤銷之
聲請,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,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
、第2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本案受刑人前案判決處拘役55日,緩刑2年,於112年
9月27日確定後,受刑人另於緩刑期前即112年5月10日,故
意犯後案,經後案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,於113年8月16日確
定等情,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
稽。是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前,因故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
削防制條例,而在前案緩刑期內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之刑期
確定,至屬明確。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即1
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,亦有本
院卷附桃園地檢署114年1月22日乙○亮丁114執聲157字第114
9009548號函所蓋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,核與刑法第75條第1
項第2款、同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。綜上,聲請人聲請依刑法
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緩刑宣告,於法
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,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梨碩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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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