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呂淑媛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27548號
),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58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呂淑媛前因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
毒品案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
7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。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
物,經送檢驗,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,有
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、毒品純度鑑定書附卷可稽
,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
品,屬違禁物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、刑法
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
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、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
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
2項亦有明定。
三、經查:
被告呂淑媛前因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
灣桃園地方檢察署(下稱桃園地檢署)檢察官以109年度偵
字第20761號提起公訴,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93號判決
就被告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,案經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
111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判決就被告部分撤銷發回更審,再
經本院以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就被告部分諭知公訴不
受理確定,後再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548
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,有前揭判決、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
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。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
經送檢驗,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新北市
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、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附
表所示鑑定報告2紙在卷可稽,堪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,依法均應予宣告沒收
銷毀,而其包裝袋共19只,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
完全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予宣告一
併沒收銷燬。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,既已滅失,自無庸宣
告沒收銷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第2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附表:
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2年度偵字第27548號(109年度偵字第20761號) 甲基安非他命19包(含包裝袋19只)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、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(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0761號卷第397、401頁): ㈠檢體編號:C0000000-0 檢體外觀: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(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) 驗前毛重:1.2618公克 鑑驗取用:0.0363公克 驗餘毛重:1.2255公克 結果: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㈡檢體編號:C0000000-0 檢體外觀:白色或透明晶體16包(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、6至8、10至21) 驗前總毛重:17.5132公克 鑑驗取用:0.0837公克 驗餘總毛重:17.4295公克 結果: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㈢檢體編號:C0000000-0 檢體外觀: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(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) 驗前毛重:17.6127公克 鑑驗取用:0.0531公克 驗餘毛重:17.5596公克 結果: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㈣檢體編號:C0000000-0 檢體外觀: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(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) 驗前毛重:18.6681公克 鑑驗取用:0.0642公克 驗餘毛重:18.6039公克 結果: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