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收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63號
TYDM,114,單禁沒,63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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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錢亞倫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(114年度聲沒字第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如附表編號1、3、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;扣案如附表編
號2所示之物沒收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錢亞倫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
品案件,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(下稱桃園地檢署)檢察
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8、29、30、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
定在案,該等案件所查扣之海洛因1包(毛重0.3030公克)
,係屬違禁物,針筒14支、香菸1支、塑膠鏟管1支,因事實
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,爰
依刑法第40條第3項前段、第38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
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
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;另供犯罪
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
得沒收之;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、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
2項之犯罪所得,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
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2
項前段、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。
三、經查:
(一)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、第二級毒品案件,前經本院以
113年度毒聲字第41號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,又認
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故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,
本院依113年度毒聲字第36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
戒治,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8、2
9、30、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且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、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。
(二)本件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,經送檢驗後,呈現附表編
號備註欄所示之海洛因陽性反應,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
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
書在卷可佐,足證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,連同無
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
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;又扣案
如附表編號3、4所示之香菸1支、注射針筒14支,就香菸
之部分,被告於警詢中自承,其所施用海洛因之方式,係
其在家中先將海洛因放置於鐵湯匙,再將香菸外層菸紙沾
上海洛因液體讓其吸收,之後要吸食時就直接將該香菸點
燃吸食產生之煙霧等語(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
毒偵字第4889號卷第7頁至第8頁),針筒之部分被告則自
承係已施用過海洛因之針筒(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
年度毒偵字第4889號卷第5頁),且經初篩結果呈嗎啡、
海洛因反應,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查獲涉嫌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在卷可參(見臺灣新北
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25號卷第16頁),海洛因
與香菸及針筒,物理上皆已無法析離,縱未經鑑定,自前
開被告之陳述及初驗之結果,仍可推認附表編號3、4所示
之香菸1支、針筒14支,應含有海洛因之成分,故應依毒
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
定宣告沒收銷燬,聲請意旨認前開附表編號3、4之香菸1
支、針筒14支為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,而依刑法第38條
第2項前段沒收,容有誤會,附此敘明。而附表編號2之塑
膠鏟管1支,被告則自承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,爰依
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。
(三)綜上所述,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,於
法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2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韻柔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附表:
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海洛因成分之粉末檢體(含包裝袋1只) 1包 ⑴毛重:0.3030公克。 ⑵淨重:0.1公克。 ⑶餘重:0.0986公克。 ⑷結果判定:檢出成分海洛因成分。(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25號第9頁) ⑸詳112年保字第8389號扣押物品清單(112年度毒偵字第5600號卷第43頁) 2 塑膠鏟管 1支 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(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25號第23頁) 3 香菸 1支 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(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25號第23頁) 4 注射針筒 14支 詳112年保字第8384號扣押物品清單(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599號卷第51頁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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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