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1907號
TYDM,113,附民,1907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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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1907號
附民原告 曹怡君
曹淑君
曹積昱
附民被告 曹秝菱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(113年度自字第16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曹秝菱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自
字第1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且原告曹怡君曹淑君、曹積
昱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。準此,
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依上開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
逕予駁回。至原告促請本院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,毋庸另為
准駁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華媚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宜伶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
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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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