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1549號
原 告 何寬昱 地址詳卷
被 告 林諺叡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471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」所載,
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二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被告被訴
詐欺等刑事案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71號判決諭知
無罪在案,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之聲請。準此,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依上開規定,
不經言詞辯論,逕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
之聲請即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莊季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