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932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NGUYEN KIM QUY(中文名:阮金貴)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
日所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「原判決正本內容」欄所示之記載
應更正為如附表「更正後內容」欄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更正部分詳如附表所示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附表:
判決出處 原判決正本內容 更正後內容 理由欄三、論罪科刑(一)新舊法比較2.第14行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月 理由欄三、論罪科刑(一)新舊法比較2.第15行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