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秩序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930號
TYDM,113,訴,930,2025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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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30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文祥
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檢察官追加起訴(113年度偵緝
字第30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曾文祥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
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
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
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
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其玄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錫屏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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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