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1340號
TYDM,113,易,1340,2025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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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字第1340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蕭元嘉
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860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被告蕭元嘉部分,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蕭元嘉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
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
刑(被告王永昊另行拘提中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佳勳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智嫻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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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