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審附民字,113年度,1744號
TYDM,113,審附民,1744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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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44號
原 告 羅盛威
被 告 林尚德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3年度審易字第2966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業陳明若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情形
,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此有本
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。是被告被訴詐欺
案件,雖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96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
訴不受理,惟爰依原告之聲請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敬之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懿珊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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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