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易字第3652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釗宇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偵字32430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釗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拾日起撤銷羈押。
理 由
一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將被告釋放,刑事
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林釗宇涉犯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經本院訊
問後,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羈押。因被告另有竊盜案件
之有期徒刑7月待執行,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
年2月10日借提執行等情,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
年執癸字第16816號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
可稽。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,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,是
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4年2月10日起即應予撤銷。又被告既已
受另案執行,即無釋放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