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易字,113年度,832號
TYDM,113,審交易,832,20250224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32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湯兆明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 年度調偵字
第617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湯兆明駕駛執照經註銷後仍於民國112
年11月30日23時3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
車,沿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往中豐路方向行駛,行至前開南
豐路67號前時,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,
且應禮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其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
竟疏未注意,仍於上開地點迴車,適有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上開南豐路同向行駛在後之告訴人黃駿
庭,亦行至前開地點,見之避煞不及,兩車發生碰撞,並致
告訴人受有左胸壁挫傷、左手肘扭傷及雙膝與右小腿擦挫傷
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第2
款、刑法第284 條前段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
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
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
項第2 款、刑法第284 條前段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
而犯過失傷害罪,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
茲因告訴人於113 年12月2 日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
告訴狀、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,揆諸
上開說明,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刑事審查庭 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

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懿珊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