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原易字,113年度,92號
TYDM,113,原易,92,202502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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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原易字第92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家祥



簡永隆



黃家祥





選任辯護人 黃紘勝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張思嚴



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
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31行及第2頁第2行所載「各處該
欄」應更正為「處該欄」;第6頁第22至23行所載「,並諭知易
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」應予刪除。
  理 由
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
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31行及第2頁第2行所載「各
處該欄」顯係「處該欄」之誤載,應予更正;第6頁第22至2
3行所載「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」,顯係贅文,應
予刪除,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日


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昀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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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