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原易字第92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家祥
簡永隆
黃家祥
選任辯護人 黃紘勝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張思嚴
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
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31行及第2頁第2行所載「各處該
欄」應更正為「處該欄」;第6頁第22至23行所載「,並諭知易
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」應予刪除。
理 由
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
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31行及第2頁第2行所載「各
處該欄」顯係「處該欄」之誤載,應予更正;第6頁第22至2
3行所載「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」,顯係贅文,應
予刪除,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