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1999號
TYDM,112,附民,1999,2025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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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1999號
113年度附民字第344號
原 告 李尹

黃彣慧
被 告 潘忠全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96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
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;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
定,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李尹如、黃彣慧對被告潘忠全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上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信龍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煒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季珈羽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8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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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