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1737號
TYDM,112,附民,1737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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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1737號
原 告 陳○縈 (年籍資料、住址均詳卷)
陳○愷 (年籍資料、住址均詳卷)
被 告 林士傑


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(112年度訴字第1073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
法 官 蔡逸蓉
法 官 侯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佳玲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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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