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選訴字,112年度,10號
TYDM,112,選訴,10,202502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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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選訴字第10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宗憲



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
被 告 洪秋莉



選任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
曾家貽律師
被 告 范姜淑媛



選任辯護人 范振中律師
被 告 許秀宜


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
被 告 吳文森



選任辯護人 張必昇律師
被 告 張溢


高勵敏



許大進



上 一 人
選任辯護人 游淑琄律師
邱清銜律師
被 告 張明



第 三 人 莊崇坊
謝清龍

游政龍

張鈞源
沈信

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
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

  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「張捷明」之記載,均更正為「張
明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,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「張捷明」之記載,
均係「張明」之誤寫,有戶籍資料、姓名更正登記申請書
、出生證明書及身分證影本附卷可參,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
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,依上開說明,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如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莆晉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芷瑜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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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