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10年度,46號
TYDM,110,重附民,46,2025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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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
附民原告 黃啓明



附民被告 周子雲



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(110年度易字第873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,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前段
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以
110年度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揆諸首揭規定
,自應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
請即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廖奕淳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鈺儒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8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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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