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3號
聲 請 人 林子渝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
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附表: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-0 1 4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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