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輔宣字第11號
聲 請 人 李雅婷
相 對 人 簡淑女
關 係 人 李文柱
李宗達
李雅珍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(下
同)1,500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
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(附註: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
萬元,並應偕同相對人到場進行精神鑑定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鄭筑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