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修繕費用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79號
SCDV,114,訴,179,2025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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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79號
原 告 蘇于倫

被 告 栗林建設有限公司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致被告公司
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且原告並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,
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
的價額。經本院民國113年12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
後10日內查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、確定請求之金額
,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
2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原告逾期迄未補
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白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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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栗林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