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16號
原 告 史麗如
史林教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
林奐辰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
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提出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00地
號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所有人最新戶籍謄本,並補正
完整具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