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95號
SCDV,114,補,195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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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5號
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芃瑞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聲請人起訴
應先經調解,並繳納調解費用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143,804元,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書 記 官 白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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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