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7號
SCDV,114,補,177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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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7號
原 告 葉佑芬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丞、湯珮玲、林文芳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
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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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