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號
SCDV,114,補,12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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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號
再審原告 彭子席彭聖文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惠君張邱秀妹之繼承人、張億君張邱秀妹
之繼承人、張莉雯張邱秀妹之繼承人、張敏君張邱秀妹之繼
承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1,022,000元(602,000+70,000X6=1,022,000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,1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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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