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8號
SCDV,114,補,118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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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8號
原 告 范景量

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竹北分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3,1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5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 記 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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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