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竹救字,114年度,3號
SCDV,114,竹救,3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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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救字第3號
聲 請 人 INTISE THERRY LOU CAMPOS(中文姓名:楊彧裴)

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朱宏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經分會准許法
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
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法律
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
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資
力認定標準,且案情非顯無理由,全部准予法律扶助,業據
提出審查表、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,依上說明,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欣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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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