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續審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續字,114年度,1號
SCDV,114,家續,1,2025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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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 解 筆 錄

114年度家續字第1號
原 告 葉金淑

葉秋楨

葉秋延

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
被 告 葉金熙

葉詩怡

兼訴訟代理
葉秋桂

被 告 葉美珠

兼訴訟代理
葉秋標

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家續字第1 號繼續審判事件於中華民國11
4 年2 月2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和解成立,茲記
其大要如下:出席職員:

法 官 高敏俐
書 記 官 邱文彬

到庭和解關係人:
詳如報到單
和解成立內容:
一、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葉林杏森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
方法如下:
㈠附表編號7 所示存款及後續所生利息均分割由原告葉金
淑、原告葉秋楨、原告葉秋延、被告葉秋桂、被告葉詩
怡、被告葉金熙、被告葉美珠各按七分之一比例分割取
得,前開各繼承人並得各自向編號7 所示之銀行領取各
自分割取得之款項。
㈡附表編號1 至6 、8 至11所示之存款、股票、社員股金
及後續所生利息、孳息均分割由被告葉秋標取得。
二、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葉林杏森所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
金飾等動產贈與被告葉秋桂之長子葉顓維。
三、訴訟費用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擔(被告應將每人應負擔
之新台幣3,078 元匯款入原告葉秋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
帳戶,帳號000000000000號)。
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
原告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
被告 葉金熙
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葉秋桂
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葉秋標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
書記官 邱文彬
法 官 高敏俐
以上正本依照原本製作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邱文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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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