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199號
聲 請 人 莊坤清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之管轄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
住所地法院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
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、第6
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繼承人莊進德於民國99年5月18日死亡即繼承開始時,
其住所地在桃園縣八德市(現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),有聲
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憑,故本件
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選任遺產管理人,依前揭說明,尚有未合,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