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94年度,7758號
KSEV,94,雄簡,7758,20051027,1

1/1頁
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 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被   告 柯伯燊原名柯瑞麟
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75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
年10月27日上午9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
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  法 官 陳威龍
  書記官 林姵妤
朗讀案由。
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玖佰參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、約定書、指數型信貸增補 契約書、放款帳卡及指數型信貸指標利率變動表為證,經本 院核對無訛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,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林姵妤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