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9429號
SCDV,114,司執,9429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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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429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4樓A
            室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 住同上
代 理 人 郭書妤  住同上
債 務 人 簡琳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6樓之2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經查 ,該勞保投保第三人辰星實業社所在地在苗栗縣。依上開規 定,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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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