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634號
債 權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11樓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
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7樓
債 務 人 吳木霖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邱秀玲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 執行,經查,吳木霖勞保投保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新興區 ,邱秀玲查無勞保投保資料,郵局帳戶餘額皆未達扣押標準 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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