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479號
債 權 人 曾崇寧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○00號8
樓之1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謝家奇即謝寶香
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○0號(新竹市
東區戶政事務所)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家奇即謝寶香所有薪資債權( 請求執行郵局存款部分,經查債務人於嘉義文化路郵局餘額 97元,未達最低扣押金額,不予執行),惟依勞保投保查詢 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。依上開規 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