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44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7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○○市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7號
送達代收人 周煥庭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6樓
債 務 人 曾皓宇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皓宇所有薪資債權(請求執行 第三人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部分,經查債務人 已退保無從執行;請求執行債務人郵局存款部份,經查竹東 長春郵局餘額1元,未達最低扣押金額,不予執行),惟依 勞保投保查詢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彰化縣大村 鄉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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