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503號
SCDV,114,司執,6503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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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503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代理人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蔡秉叡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
債 務 人 石傳傑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路00號14樓之1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已自第三人甯恩剪髮店退保,無從執行薪資;債 權人聲請本院石傳傑對第三人竹南郵局之債權存款,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。依上開規定, 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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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