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35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110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送達代收人 蕭清山
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
號8樓
債 務 人 陳力齊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李秀玲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力齊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等住所皆係在嘉義市 ,有債務人等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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