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184號
SCDV,114,司執,6184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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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184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朱亞婷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民偉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余民偉對第三人晶兆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 ,惟債務人已於111年12月18日自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處退保,無於本院轄區之薪資債權可供執行。另依其聲請狀 所載股票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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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