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369號
SCDV,114,司執,3369,20250203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369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
代 理 人 張景嵐  住○○市○○路0號4樓     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忠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澄毅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,經查債務人已於112年12月20日自上開第三人處 退保,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。另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 政資料,屬執行標的不明,又債務人住所係在基隆市,有債 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。本院既 無執行標的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 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澄毅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