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771號
SCDV,114,司執,2771,2025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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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771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
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
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張登凱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
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黃帝  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街00號3樓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,經查債務人投保 單位為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,其所在地在臺中市。依 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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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