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65號
SCDV,114,司促,965,2025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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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6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林姿婷


陳淑媛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
7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林姿婷前就讀私立青年高中時,邀債務人陳
淑媛為其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,金額28
,368元整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
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
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
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 (
二)惟債務人林姿婷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,並
未依約履行繳納,迄今尚欠本金1,136元整及逾期利息、違
約金,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依借據之約定,
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,債權人得
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,另債務人陳淑媛既為連帶保
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為此,狀請
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
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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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