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45號
SCDV,114,司促,745,2025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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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4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鄭硯方鄭雪琴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,82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鄭硯方鄭雪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5日止累計63,825元正未給付,
其中59,383元為消費款;3,242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
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4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383元 鄭硯方鄭雪琴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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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