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33號
SCDV,114,司促,733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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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33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井琪


債 務 人 楊宗祐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6,910元,及其中21
,466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
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21,466元及合約未到期
之專案補貼款45,444元,共計新臺幣66,910元整。經聲請人
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(二)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之規定,請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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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