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朱思敏
朱國禮
林淑梅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63,265元,及
自民國(下同)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2.77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朱思敏於101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
,邀同債務人朱國禮、林淑梅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,
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,000元整,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
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48,379元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
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7年01月12日)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
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
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
者,按本息百分之10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款利率百分
之20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1月12日
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,尚欠63,26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
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
到期,應全部清償。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
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