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28號
SCDV,114,司促,628,20250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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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2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徐明君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壹拾參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徐明君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2月7日開始相
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
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
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
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
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
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
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
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
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3年12月2
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65,813元,及其中本
金64,039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
月29日止,帳款尚餘65,813元及其中本金64,039元部分
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
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2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35元 徐明君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88% 002 新臺幣60204元 徐明君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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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