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83號
SCDV,114,司促,583,2025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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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8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孟祥


債 務 人 梁軒冕


梁新昌

鍾月香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柒佰參拾玖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梁軒冕於民國103(下同)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
邀同債務人梁新昌鍾月香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
學貸款額度新臺幣捌拾萬元,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,約定於
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
金,共動用8筆,合計新臺幣535,720元。二、依上開借據約
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、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
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
還期間之原則計算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利率依教育部
之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【借據第5條
第1項】。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
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(114年1月16日)
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.775%加年率1%即2.77
5%固定計算【借據第6條第2項】。三、倘債務人梁軒冕遲延
還本或付息時,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
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
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【借據第6條第1
項】。四、詎債務人梁軒冕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,
並未依約履償,尚欠本金450,739元未還,迭經催討未果,
爰依前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
梁新昌鍾月香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
任。五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8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0739元 梁軒冕梁新昌鍾月香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450739元 梁軒冕梁新昌鍾月香 自民國114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0739元 梁軒冕梁新昌鍾月香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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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