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王瑞彰
債 務 人 杜喬安
許鳳君
一、債務人杜喬安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
約金,於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,由債務人許鳳君負清
償之責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附表: 編號 請 求 本 金 (新台幣) 利 息 起 迄 日(民國年月日) 年利率(%) 違 約 金 1 732,175元 113年12月10日~清償日止 2.71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內,按前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2 146,903元 114年1月10日~清償日止 2.96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內,按前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3 49,727元 114年1月10日~清償日止 2.96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內,按前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4 183,645元 114年1月10日~清償日止 2.96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內,按前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5 1,038,369元 113年12月30日~清償日止 5.69 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內,按前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