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24號
SCDV,114,司促,1324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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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債 務 人 彭冠維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零伍拾柒元,及自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
。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「大哥付」服務,並同意「大哥付
」服務條款,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
後,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。二、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
表所示之交易日期、消費商店、應繳總額進行購物,債務人
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,然並未依
約支付,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、欠費金額亦請見該
欠費明細表,依「大哥付」服務條款第肆、四條,一期未付
,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應清償餘款3057元(如欠費明細表)
,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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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