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258號
SCDV,113,除,258,2025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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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58號
聲 請 人 王雅慧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翊洳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001 蕭永隆 新竹市農會 113年4月30日 177,000元 FA55521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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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