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56號
原 告 曾國照
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
被 告 陳稟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「陳禀天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陳稟天」
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